“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浅议-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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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浅议
发布时间:2008-11-03      作者:佚名    来源:$EndFalse$    访问量:4292次  分享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推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既是我国农村现阶段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关键,又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加速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基础环节。作为“关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作为“基础环节”,乃在于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涉及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变化的一项重大改革。
 
  就其在现阶段存在的必然性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上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存的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之相应,在使用权即经营权方面,也实行着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两种基本形式。而在农村,这种经营形式呈现为三级经营,队为基础的土地经营制度,即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公社(乡)三级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经营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社会主义土地制度,虽然较之解放前那种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优越,并在一定时期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这种在生产工具极其落后条件下的集体劳动方式,这种依照国家计划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并排除市场经济的经营方式,不仅严重了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导致农业生产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以致许多地区长期未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加之与此相联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模式,使得我国农村大多数处于普遍贫穷的生活状态。以致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脱离我国当时生产力的实践性质,并带有空想逻辑的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产品流转制度,被党和人民加以改革和扬弃,乃是一种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农村在废除人民公社制度以及那种三级经营的土地制度的同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重点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并在逐步取消那种统购统销式的农产品流转制度的同时,渐进式地引入了农副产品流转的市场调节原则。实践证明,这种改革作为党和人民的一项伟大实践,不仅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广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而且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总体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整体推进,以及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到总体的小康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与改革开放初期那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固定的土地经营制度的缺陷,便逐渐成了我国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阻力,这种家庭普遍固定经营的方式,以其固有的分散性和粗放性,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瓶颈。一方面,高科技术很难运用于条块分割的土地而在规模经营中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一方面随着农民工潮的出现,有极少数土地竟无人耕种,并出现荒芜和半荒芜现象,加之有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而盲目圈占土地以挪作他用,使得农业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同时,随着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局面的到来,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便刻不容缓。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市场流转便势在必行,成为必然的。

  就其重要性来看,由于我国在现阶段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和重要时期,而改造传统农业就是使我国农业由小农业到大农业,由分散经营到规模经营,由粗放型生产到集约化生产的转变。因此,土地经营权能否实现市场流转,不仅事关我国农业能否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事关我国农业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且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能否在总体上进一步获得科学发展,事关党和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全局。

  就其作为加速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基础环节来看,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本身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范畴。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的基础制度,不仅事关农民的生计,事关他们的物质生活存在和发展,而且事关农民的各种物质生活存在和发展,而且事关农民的各种物质生活和政治文化生活权益。因此,要破除我国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首先必须改革传统农业的土地经营制度,加速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发展,因为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只有集约化的大农业,才能与现代化的大工业相匹配,相融合。只有现代化的大农业,才能为城市建设提供大规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才能使更多的农民融入城市。只有现代化的大农业,才能使国家以较少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农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与城市的不平等差别问题,以在短期实现城乡在上述方面的均等化,使农民真正实现同城市人民一样,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因此,进行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础环节。

  《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一表述,不仅表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和形式,而且表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原则,表明了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实质在于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而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我国农业由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速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农业,指出了一条稳步推进的具体发展道路。沿着《决定》所阐的原则和道路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事业必将取得更大的科学成果。

(作者: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权文荣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