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一个改革进程中的话题-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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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一个改革进程中的话题
发布时间:2014-01-21         来源:社会学研究所    访问量:7508次  分享到:

12月20日,我院青年社科工作者协会组织召开“养老:一个改革进程中的话题”学术研讨会,从人口健康学、养老社会政策、家庭与法律史、人口经济学等视角,深入交流探讨老年人群体的健康支持与政策思考、养老的经济要素等议题。

社会化途径解决老年人护理困境 

西安交通大学曾卫红副教授梳理了陕西省老龄化的趋势特点,分析了陕西省老年人口健康现状,提出了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长期护理困境的社会化解决途径。他认为,由于身体机能的自然衰老和退化、慢性病照料、急性疾病愈后照料、残疾老年人照料等因素影响,老年人存在长期护理的现实需求。满足这些需求必须解决经济、人员、场所和技术等四个困境,可通过政府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解决经济困境,采用专业护理人才和护理机构管理人才长期储备来解决人员困境,依靠护理住宅和配套护理产品的租用和提供来解决场所困境,使用护理质量控制及评价系统来破解技术困境。 

日本多措施应对“超老龄社会” 

我院发展合作处杨岚介绍了“日本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对策”。她说,目前,日本老龄化率已上升到24.1%,成为“超老龄社会”,且老龄化程度还在逐年加重,其原因一方面是死亡率降低带来平均寿命的延长,另一方面与少子化持续造成青年人口减少有关。老龄化导致日本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创历史新高。对此,日本主要从老年人福利的法律体系、老年人福利设施、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健康老年人的活动、其他面向老年人开设的设施等多方面提出了老龄化社会对策。

养老制度的设计不能忽略家产制 

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韩伟以一种制度化的视角展示了家庭财产与养老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是一种家庭的公有。从财产权的义务性中可以发现,承继家产的子女承担养老义务有其必然性,因为家产继承最重要的一条是继承者必须以赡养老人为继承前提。这种家产制度在今日中国的农村,甚至城市地区都有存在,家产制的存在也构成了“孝”的物质基础,这就决定了设计养老制度不能忽略中国特有的家产制。当然,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政府的责任亦不能免除,二者需要更好地配合。 

以房养老仍有困难和障碍需突破 

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马建飞分析了以房养老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他指出,南京、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以房养老模式,分别体现了居住地、返还方式、残值处理方式等因素的关键性作用。面对老人数量的增长、家庭结构的变化、收支缺口的加大、遗产税的实施等内外因素,以房养老自有其价值,但也有不少困难和障碍需破解,如心理障碍、产权障碍、政策风险、价值风险、寿命预测风险、服务能力障碍等。对此,他认为,应倡导观念改变,使用权和产权合法化,明确使用年限到期后的权责利,引入担保、保险机构对风险进行对冲,以出售时的价格作为基准,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折现或资产证券化。

人口老龄化亦有积极的现实效应 

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青年社科工作者协会会长王建康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观念亟需更新转变,以适应整个社会发展的转型需要。应重新认识人口老龄化的积极功能和现实效应。人口老龄化有利于创造经济发展的机遇,围绕老年人群体的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塑造形成相应的产业化状态,既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又能进一步刺激内需的增长。在人口老龄化与养老研究领域,应引入一种动态的、多学科的、整合的分析视角,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观点碰撞与思路融合。由于老年人群体内部存在异质性,服务于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口需求,应倡导精细化的政策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