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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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2006-11-30         来源:信息中心    访问量:10302次  分享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最终使每个社会成员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因此,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这是因为无论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是在调整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是在协调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健康发展的关系时,都离不开一套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并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的公共规则体系的建立与适用。因此,如何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目标

“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确立起人的主体性观念和主人翁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理想。从法学的角度而言,“以人为本”的特殊含义在于:首先,这里的“人”不仅指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同时也指作为个体意义上的公民,即具有我国国籍,依法享有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人。其次,“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强调以公民的权利为本,强调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权利的主体就不具有法律人格。所以,“以人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权利本位、权利至上观念,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对包括基本人权在内的各种公民权利的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根源,权力来源于权利。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人民基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自愿签下的社会契约。国家则是人民为维护自己权利的需要通过授权形成的公共机构。社会契约论抹煞了阶级社会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实质,这是其不足之处。但是其可取之处在于它比较正确的指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当然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所讲的人民在内涵上是有很大差别的。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历史进行了科学的考察,揭示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基于人民的选举而成立、基于人民的授权而行使管理社会职能的。并且,任何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社会职能权力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对广大人民权益的保障。所以,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强调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基础性意义。

其次,权利至上观念则要求在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法律是权利的表现,所以,权利至上也可以表述为法律至上,特别是作为“万法之母”的宪法至上。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尊重宪法、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能有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人为本”精神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以人为本”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集中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几个方面。

首先,“以人为本”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无论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实现广大民众享有的各种具体经济社会权力,都需要通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此,依法治国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以人为本”要求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人民主权赋予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以人为本”要求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所有社会的追求,但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广大劳动群众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享有广泛的权利,才最终使公平正义才真正得到实现。

第四,“以人为本”要求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这就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安宁与有序的大局。

最后,“以人为本”要求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任何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坚强的领导集体。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

(作者: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