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使公民选举权利 努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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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行使公民选举权利 努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
发布时间:2011-11-22      作者:佚名    来源:$EndFalse$    访问量:2742次  分享到:

  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诸多政治权利中首要的权利,是“人民当家做主”政治原则的法律再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机关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源泉。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直接选举活动实现公民对社会基础性权力的民主授权和监督;二是以公民对基层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和层层间接选举代表活动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人员的民主授权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一部关于选举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性法律,该法2010年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在基层普通群众身份代表名额、任命组成选举委员会和规定选举委员会职责、扩大基层代表数量限制、规定各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相等、细化候选人推荐程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这些修改是在考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吸收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经验的基础上的一次修法活动,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目标的重要立法行动,对于推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由自治型直接民主向政权型直接民主的过渡,具有尝试性和实验性的意义。

  一、行使公民选举权利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显著标志

  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公民的政治权利最重要,因为政治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其他权利的基本和保障。在诸多政治权利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最重要,因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民主政治中赋权和受权过程的法律起点。公民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类政治发展历史上获得的最重大成果。它的意义在于对人类历史上所经历的形形色色的个人专断或者少数人专断制度的颠覆。这种颠覆的一般根据就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以及一切权力者必须接受人民的持续性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包含了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精髓和在中国国情基础上的转换形式。

  为什么一切文明国家必须在最抽象的意义上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规定呢?这是因为只有祛除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种种差别,如种族、民族、性别、财产、文化和职业、宗教信仰等,并赋予抽象个体平等的选举权利,人类才能构建属于自己的和谐家园。在社会与国家的视阈内,人们需要追问国家从哪里来、国家有什么用、国家是否需要遵守规则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人类的童年时代,总是把国家神秘化,认为国家是上帝赋予的、是代表天意的、是神圣的存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不仅包括挑选候选人,还包括只授予权力者暂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废除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任职终身制度,其根本的意义表现为在制度上确认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只能由人民来决定权力由谁来行使。选举就是人民不断通过轮换的方式把权力交付于当选的人的法律方式。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者的任期限制,是对人民权力的一种尊重,是保障人民到期能够按期收回权力,重新赋权的制度。

  二、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形式

  直接选举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参加选举活动(普选制)。间接选举则是委托他人、由他人代表某个群体、某个阶层或某个区域行使集体选举意志。1987年,邓小平同志曾设想在基层和县级推行普选制,而在省和中央实行间接选举制。我国目前实行的乡镇和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就是落实这一设想的第一个步骤。选举基层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而国家基层机关的人员则由基层人大代表通过选举来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选好基层人大代表是作为公民的庄严的政治使命,有选举权利的公民都必须认真对待直接选举的权利。

  首先,选民必须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差额选举赋予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机会,其基本含义就是选举人有选择的机会。但选择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的决意,而非别人强迫或者引诱的虚意。在选举活动中,自己的真实意志并非完全出于私意,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特定阶层的群意。

  其次,候选人必须有充分展示自己的机会。候选人能否获得当选,惟有让选民了解自己、让选民相信自己,让选民选择自己。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介绍自己的情况。候选人有权利展示自己、宣传自己,并与其他候选人展开有序、激烈的竞争。有规则的竞争正是选择优势的候选人、淘汰劣势的候选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一般表现的是有秩序的“混乱”,而非无目的的“井井有条”。

  第三,当选人必须代表自己选民的整体意志。选区的选民选择了你,当选人即代表该选区选民的权力,担负着代替选民说话和行动的责任,就必须通过与选民经常性的沟通和调查,把选区全体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表现出来,并达到更高层次公共利益的目标,形成符合实际的科学决策。任何基层代表首先只是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这是基层代表广泛性的重要体现。这样,所有选区的代表才能在讨论、争论和辩论中形成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共意志。

  第四、基层人大代表必须代表选民认真参与国家权力机关活动。基层人大代表具有双重角色,其一直接参加本级权力机关的议决活动,行使本级人大的各种权力,即是选民的“议员”;其二是参加选举上级、直至最高级的人大代表,即是选民的选民。后者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间接选举。实行间接选举,最关键的是必须保障基层人大代表能够代表选民意志,集中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把人民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托付给人民信任的人,在基层代表中挑选好上一级的人大代表。

  三、保证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与国家政治民主化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只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最关键的是扩大人民民主。而扩大人民民主,最主要的是把人大代表制度做实做好。人大代表制度的结构序列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更是自下而上的权利结构。因此,必须扎扎实实从社会基层民主做起,把社会基层民主做好,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政治民主和国家政治民主的进程。

  一是努力培养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公共意识。公民是选民的基础,公民是选民的资格。培养公民意识,需要从公民教育和公民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公民教育要从儿童的启蒙时期抓起,从权利和责任抓起。公民必须有公共意识,包括健全的社会意识、良好的国家意识和合作的团体意识。同时,公民的成长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有民主实践的机会,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畅通的诉请通道则是公民实践的重要方式。

  二是逐步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议决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公民的全权代表,担负着重大的政治使命,必须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职责。经常性地联系选区群众,积极提案、议案,通过国家权力为公民服务。逐步落实和完善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其行使权力状况的监督,预防和制止当权者滥用权力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现象,进而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三是探索完善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途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中行使人民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为了贯彻这一权力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在具体和重大的国家和社会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逐步重视各级政府“乱花钱”现象,依法加强对国家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国家层面上继续探索如何以全国人大为权力中心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政治原则,是今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