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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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1-12-06      作者:佚名    来源:$EndFalse$    访问量:2384次  分享到: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路径,也是推进人权保障的重要机制。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该国依法行政水平息息相关。政府行政权力是保障人权的最有力武器,但如果行使不当,也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因此,现代法治建设既强调保护人权,又强调依法行政,力求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好地服务于人权保障事业。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当前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环节。

  一、依法行政与人权保护的基本关系

  1.保护人权是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取向

  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体现为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更重要的是强调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恰恰相反,尊重和保障人权才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无疑也应贯彻保护人权的法治理念。

  管理公共事务本身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对象而非目的,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公务活动最终是为民众的利益服务,为保护公民权利服务。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不是为保障人权服务,那么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应受到质疑。所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依法行政是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人权是指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基本条件。人权离不开人文关怀与道德评价,但在现代社会中,人权首先表现为法律权利,法治是保护人权的首要方式。

  依法行政、保护人权不仅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更是宪法和法律的现实要求。我国宪法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司法权利、文化权利等方面对人民应当享有的人权作了非常广泛的规定,同时规定国家有义务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条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征用的公民合法财产应当给予补偿。所以,依法行政、保护公民人权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也决定了国家行政权力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理应为人民服务,为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服务。

  二、我国依法行政进程中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行政立法方面来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依法行政实践进程中的人权保护还存有一些问题,如立法理念滞后,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设计不合理等。至今,我国尚未形成一部较完整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既不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也为各种不规范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权利提供了某种便利。

  从行政执法方面来看,行政权力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平等性、强制性、单方面性和自由裁量性,以及行政执法措施多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如果使用不当,极容易产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同时,行政执法中正当程序设置的缺乏,也是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乃至侵犯公民人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者自身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合理借口下的权力实施不当,如目前在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忽视公民知情权的“乱收费”、“乱罚款”、“钓鱼执法”等。

  从行政救济方面来看,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控制公权力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行政救济制度的监督不够会带来公信力的缺失,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对行政救济制度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并且,作为与行政救济机制配套的其他制度同样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行政赔偿设计的标准低,赔偿范围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救济性不强等。除此之外,当前我国行政救济机制运作的外部环境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司法独立不够,行政力量对司法干预过大,诉讼赔偿执行难等。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从各个层面影响着行政救济机制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及其保障人权功能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中人权保障机制的构想

  从根本上讲,依法行政与人权保护不应该存在冲突,毕竟保护人权是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和追求。但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直接目的并非是为了保护具体的公民个体权利,而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色出现,这在客观上就会造成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间的冲突。

  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个人权利处于弱势,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或社会权力的侵犯。因此,要建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相协调的法律机制,其关键就在于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只有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其代表的利益真正具有公共性,并且对个人利益的伤害能够给予公平补偿,个人权利才能得到有效尊重和保障,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维护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

  基于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实现依法行政与人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树立民主化的行政理念,明确依法行政要保护人权的价值目标。要实现主权在民,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就政府而言,就要树立以人为本、法律至上、人格平等及“权力”服务“权利”的行政理念,在行政法治的各环节全面践行依法行政原则。

  2.加强行政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参与度。行政立法科学化不仅指行政立法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仅指行政立法不能与宪法、法律冲突和违背,更强调的是要在行政法规内部形成一个规范的等级体系,同位法之间、上下位法之间不得矛盾和冲突,否则就会带来行政法规适用的困难,也会给某些行政行为侵犯人权提供制度依据。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则是要加强民众对行政立法的参与度。如果行政立法能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共利益能够真正体现民意,那么人权保护的状况必然会有大幅度改善。

  3.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进程。法治的真谛在于良法得到遵行,符合法律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要使人权保护在执法中得到充分实现,必须依法执法。同时,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追求之一,法治的进步首先要求并体现为程序的公平正义,所以,行政执法必须做到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这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4.完善行政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因此,随着法制建设的继续深入,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要设置“先行停止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约束行政权利,把保护人权而不是行政效率放在行政工作的核心地位。同时要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的外部运行环境,特别是推进司法独立进程,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只有司法独立、公正,法院才可能真正以“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

  此外,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等对于规范行政权力、保护人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之,依法行政不仅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更关系到人权保护状况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是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