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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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1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政治与法律研究所    访问量:2542次  分享到:


  宪法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和根本保障。

  一、宪法的根本精神是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宪法调整的最基本关系。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日益丰富和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公民间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相互尊重与协调,在现代社会还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的行使加以维护,这也正是现代社会权力合法性的根源。我国现行宪法设专章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权力,同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前,位于第一章总纲之后,突显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表明了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同时权力的双重性,决定了不加以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和腐败。为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运行,就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具体来讲,它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方面,从权力的根源和归属来讲,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其运行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力必须授受来自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必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真正能够监督权力,这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权利对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在国家权力内部要建立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工与结合,既保证权力间的有机配合默契,又相互牵制平衡,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具体而言,即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宪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确立法律权威,其根本的要求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制定主体的特殊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以及效力的最高性,决定了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是母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根据宪法,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同时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依法治国中确立法律权威,其核心是确立宪法权威,只有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落到实处。

  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他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既需要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样也需要党带领人民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形成对宪法以核心法律的信仰和崇敬,任何组织和个人才会自觉守法;国家权力才会以保障权利为目的,在合理的边界内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社会组织和个人才会依照法律参与社会生活,正确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勇于承担责任;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自觉守法,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局面,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依法治国才会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