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闪烁中的法治思考-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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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闪烁中的法治思考
发布时间:2013-01-18      作者:佚名    来源:政治与法律研究所    访问量:2029次  分享到:


  冬日温暖的阳光将“世界末日”传言驱散得一干二净,地球村的人们都陪着玛雅人欢天喜地的进入了新纪元。但从2013年1月1日起的几天里,中国民众特别是司机朋友们却又迎来新的困惑:面对突然闪现的黄灯,究竟是停车还是不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文简称“新驾规”)指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6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中进一步明确解释“闯黄灯扣6分”。消息一传出,对长期习惯遇黄灯抢行的中国司机们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面对这被称为“史上处罚最严”的“新驾规”,社会舆论赞扬者有之,批判者有之;拥护者有之,质疑者有之。肯定的观点认为,加强对闯黄灯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强道路通行安全,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而持否定的观点则指出面对黄灯突然刹车或停车,会增加追尾、增加道路拥堵等等,甚至有观点表示“黄灯停车违背了牛顿惯性定律”。姑且不论上述观点孰是孰非,单从民众能对政府部门制订的法规大胆质疑这一现象而论,就显示了近些年来中国法治社会的些许进步,体现了民众在法治建设中主体性的增强。法治的真谛是民治而非治民,故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中,从法律和法治的视角对“黄灯”现象进行深入思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该法明确规定黄灯的作用是“警示”,依通常理解,所谓“警示”无非是提醒、预警之意,并非“禁止通行”,否则黄灯作用与红灯无异,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怎么办呢?这其实是“黄灯”问题的关键。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的,公民可以自由行为。所以,在黄灯亮时,司机可以选择继续开车,也可以选择停车,但闯黄灯的风险及引起的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承担。作为行政机关的交管部门若要对此进行处罚,其依据不应是出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愿望,而是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治不是圣人之治,也不是家长对子女式保护,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治就是依法办事。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被誉为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其内涵无非两方面,即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执行。什么是良好的法律?经过两千多年的争论,人们认识到无论是将“神的意志”还是“人的理性”作为良法的标准都有很大局限性,于是对“良法”的判断从实体正义走向了程序正义,即良法应该是经过正当程序并能最大限度体现公民意志的规范性文件。说白了,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往往会存在很大争议,因为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差异很大,也很难统一,但要想成为良法首先应充分吸收民意。吸收民意并非是要将每位公民的意见写进法律,而是在立法时增加民众参与度,充分听取民众意见,通过不同意见间的博弈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显然,包括“新驾规”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在立法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公民参与论证,是否真正重视了民众的意见才是需要深思的。
 
  波洛克有句名言“法律不能使所有人都公平,但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是公平的”,对每个公民公平适用法律是法治的又一重要特征。但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对“新驾规”的态度并不一致,如深圳表示不处罚“闯黄灯”,而成都等地则严格执行处罚规定。从该部规章生效短短一周的时间里,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公安部对于闯黄灯是否处罚的态度也如黄灯般的闪烁:从最初平和淡定的解释立法理由,到要求各地严格贯彻实施,再到紧急通知暂不执行,其间可谓一波三折。可见,对闯黄灯罚还是不罚,立法者的态度并不坚决,这不仅导致适用中的混乱,更引起广大司机们的困惑:面对黄灯,到底是闯还是不闯呢?不管怎么说,朝令夕改是法治的大忌,作为立法者就更应慎之又慎。
 
  我们相信,交管部门立法意图是好的,是想通过处罚减少闯黄灯行为,加强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建设文明交通。但显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杜绝闯黄灯现象的发生不是简单地“一罚了之”。从法治到善治,法律不是万能的,当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只不过法律最好别像黄灯那般的令人不可捉摸。